武漢中級會計師培訓機構

發表于:2021-12-16 12:23:38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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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

1.繼續履行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1)在可預見利益范圍內賠償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止損原則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調整違約金

①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注意】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注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同時適用

(1)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即:定金+賠償金≤損失

【注意1】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得同時適用: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注意2】定金罰則和“賠償金”可同時適用:二者之和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注意3】增加“違約金”后不得要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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