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在線聽課

發表于:2021-12-14 11:26:59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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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解散和清算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利潤分配。

5.注銷登記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6.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企業破產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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