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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中的第三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4)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但遇下列情況時不公開進行審理:
①涉及國家秘密;
②涉及個人隱私;
③法律另有規定;
④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2.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單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1)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3)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發回重審的;
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④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4)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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