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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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什么?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需要什么?
  (1) 納稅人在市內跨區從事建安勞務申請開具“外管證”,提供資料清單如下 (留復印件,驗原件):
 ?、?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固定業戶可一年提供一次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 “外管證”申請書。
 ?、? 有關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
 ?、? 證明納稅人賬冊健全的有關賬冊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 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復印件。
 ?、? 中標通知書復印件(限招標工程)。
 ?、?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除市內跨區從事建安勞務外,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提供資料清單如下(復印件需驗原件):
 ?、?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固定業戶可一年提供一次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②  “外管證”申請書。
 ?、? 有關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
 ?、?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優化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各區、縣(市)國家稅務局:
  為減輕納稅人和基層國稅機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現就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我市納稅人跨寧波市管轄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依納稅人申請發放《外管證》。
  二、除財政支出項目以及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的重點項目(含分包業務)外,我市納稅人在寧波市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合同金額未超出500萬元的,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可不再開具《外管證》。
  我市納稅人在寧波市內跨縣(市)區從事建筑服務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的,可不再開具《外管證》。
  三、建筑服務行業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或報驗登記一般須提供經營活動的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無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四、《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服務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五、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應當即時為其開具《外管證》。
  六、經營地國稅機關核銷報驗環節核對數據和資料時,應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應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
  七、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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