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的貨物和勞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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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的貨物和勞務有哪些

一: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二、特殊行為-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征稅的貨物和勞務有哪些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于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一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于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一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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