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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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通俗地講就是用資本公積金向股東轉送股票,每股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是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之外,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東權益收入。
  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于的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接受的贈與、資產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資產凈額等。其中,股票發行溢價是上市公司最常見、也是最主要的資本公積金的來源。

  我公司用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公司股東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用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公司股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289號)第二條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資本公積金的范圍作了界定,即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明確了“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統一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相關征管事項予以了明確:
  1.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簡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的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而繼續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2.個人取得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分期5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從法規的字面解釋來看,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1.以上市公司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征個人所得稅。
  2.以非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按“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分錄
  【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原注冊資本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別出資500000元、2000000元和 1500000元。為擴大經營規模,經批準,A公司注冊資本擴大為5000000元,甲、乙、丙按照原出資比例分別追加投資125000元、500000 元和375000元。因擴大經營規模需要,經批準,A公司按原出資比例將資本公積1000000元轉增資本. A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公積 1000000
  貸:實收資本——甲 125000
  ——乙 500000
  ——丙 375000
  本例中,資本公積1000000元按原出資比例轉增實收資本,因此,A公司應分別按照125000元、500000元和375000元的金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中甲、乙、丙明細分類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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