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扣除項目金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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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扣除項目金額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房地產開發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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