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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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損失準備金、如何計算扣除?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都有哪些?想知道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方方面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學習一下吧!

1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政策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涉及主體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

條件資格

(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1)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條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三)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規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報表填報指南—涉及申報表及表間關系

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一、按要求填報《A105120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31-34行:

(1)第31行“四、金融企業”:填報第32+33+34行的合計金額。

(2)第32行“(一)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填報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按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3列為第1-2列的余額。

(3)第33行“(二)貸款損失準備金”:填報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32行。

(4)第34行“(三)其他”:填報除第32行至第33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金融企業準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32行。

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二、將《A105120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3行合計數帶到《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9行“(三)特殊行業準備金”: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金額。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額。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額的絕對值。

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三、填入《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15、16行:

(1)第15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本行根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調增金額”列填報。

(2)第16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本行根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調減金額”列填報。

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2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政策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涉及主體:金融企業

條件資格

(一)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1)農戶貸款;(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二)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三)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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