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年12號文件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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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年12號文件講什么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早前相關政策--

財稅[2014]12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政策出臺背景--

2016年1月2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清理規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費項目,持續為企業減負。

為持續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會議決定,從今年2月1日起:

一是依法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并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征收對象相同、計征方式和資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范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免征政策長期有效。

上述措施預計每年可為企業減負約260億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設政府性基金項目,保留的全部進入目錄清單,公開預決算,接受社會監督。

2016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兩項附加計入營業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相應地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兩項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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