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上年所得稅分錄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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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年所得稅分錄怎么做?

答:補繳上年度企業所得稅以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為:

1、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繳稅費 ---企業所得稅

3、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擴展資料: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上述調整后,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本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補繳的稅款能否在補交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貴公司接受稅務稽查,對稅務查補以前年度的稅款,可以按上述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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