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和公司人數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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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和公司人數有關嗎

答:是有關系的。

殘保金計算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與個稅申報人數不是同一口徑。個稅人數是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的人員數目,包括:在職員工、雇傭的勞務人員、從單位取得應繳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其他個人、個體工商戶等。殘保金的人數應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請參考當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可適當參照本企業上報統計局的在職員工人數和本企業繳納社保人數。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應該如何繳納殘保金?

一、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繳費期限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四、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五、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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