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增值稅差額納稅會計分錄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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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增值稅差額納稅會計分錄如何寫?

:對于旅行社增值稅差額納稅,其會計分錄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某旅行社為一般納稅人,2月份銷售A旅游產品為10000元(含稅),該產品對應的6項(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地接費)可以抵扣成本共發生9000元,其他成本共發生400元。

采用差額納稅,其他成本400元,在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

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客戶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旅游收入——**團 9433.97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 509.4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6.60

9,433.97=10000/(1+6%)

509.43=9000/(1+6%)*6%

56.60=(10000-9000)/(1+6%)*6%

借:主營業務成本-旅游成本(可抵扣)—**團 8,490.57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 509.43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9,000.00

8,490.57=9000/(1+6%)

509.43=9000/(1+6%)*6%

借:主營業務成本-旅游成本(其他)—**團 400.00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400.00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6.79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6.79

6.79=(當月銷項56.60-當月進項0)*(7%+3%+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三)8。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此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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