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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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后果

答: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明知是虛開的發票仍然接受并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樣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并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確實能夠證明納稅人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知情,就屬于善意取得,只需要補繳抵扣的增值稅,或者做進項稅額轉出,不用加收滯納金,也不用罰款。

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憑證抵扣進項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事項,此前已處理的不再調整;此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在購貨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情況下,對購貨方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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