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預繳后又需補稅是否征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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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在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時,因預繳稅款小于實際應納稅額所產生的補稅是否應當加收滯納金?

  答:國稅函[2007]753號文件規定: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于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延期申報則可能成為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的手段,造成國家稅款被占用。為防止此類問題發生,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確定預繳稅額,對于經營情況變動大的,應合理核定預繳稅額。

  提示:經核準預繳稅款后補繳稅額時,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情況。但是如果本期稅額遠遠大于所比照的上期稅額時,稅務機關會合理核定預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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