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發出商品未開票是否可以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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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發出商品未開票是否可以確認收入,銷售商品已經開票跟沒有開票的賬目處理是不一樣,會計在面對不同的情況處理賬務時要給予區分。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銷售發出商品未開票是否可以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如下:(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貴公司在給超市送貨時,如果符合上述收入確認條件,應在發出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如不符合收入確定條件,在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結轉成本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但貨款和增值稅票據未收到確認收入嗎

發出商品是否確認收入,要區分銷售結算方式。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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