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附帶贈送業務的涉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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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附帶贈送業務的涉稅處理,關于這個問題,一直是大家所關注的內容,一是不需要計算繳納流轉稅,二是應視同提供勞務依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三是不可按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如果不太了解,也別著急,一起來看看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吧。

電信業務附帶贈送業務的涉稅處理

某電信公司的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開展的以電信業務銷售附帶贈送服務或實物形式的業務,應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電信企業在處理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行為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涉稅問題

1、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電信產品不需要計算繳納流轉稅

對于電信單位開展業務過程中附帶贈送電信產品是否計算繳納流轉稅的問題,一直是征納雙方爭論的熱點:有一種觀點認為,電信單位贈送電信產品(如手機或其他有價物品)屬于無償贈送貨物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與他人,屬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贈送貨物的銷售價征收增值稅;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電信單位在提供電信應稅勞務同時附帶贈送物品,屬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對于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14號)、《關于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和《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2號)等3個文件.

文件規定,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贈送電信服務業務(包括贈送用戶sim卡、手機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和贈送用戶一定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額度,贈送有價卡預存款或者有價卡等),屬于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依照上述政策規定,電信單位開展業務過程中附帶贈送電信產品行為雖然屬于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可是由于沒有另外向服務對象取得贈送物品的利益,因此電信企業在處理電信業務時無論是附帶贈送服務還是贈送實物,均不需要計算繳納流轉稅.

 

2、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應視同提供勞務依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電信企業發生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行為雖然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可不作收入處理,只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但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必須視同提供勞務依公允價值確定其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電信企業在處理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行為還應特別注意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中國移動稅收專項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號)規定,對于促銷活動中的抽獎贈送禮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向大客戶、關系戶等有關個人直接贈送的禮品,按"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向大客戶、關系戶給予的折扣或減免、贈送的話費,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對于促銷活動中贈送的手機、飛機里程等各種禮品,由于具有折扣銷售性質,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不可按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范圍包括:(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可見,并非企業對外任何形式的捐贈都允許稅前扣除,而必須是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允許稅前扣除.

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一般也只限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捐贈,企業直接或通過其他中介發生的捐贈一律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由于電信企業發生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行為屬于直接向用戶的捐贈,因此,電信業務的附帶贈送不可按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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