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電信業務差額納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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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電信業務差額納稅的規定?

答:【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十四)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這條規定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我公司為電信單位,與其它公司合作(此公司不管是否為電信單位)共同提供某項業務(不管是否為郵政電信業務),由我公司先開發票給另一方(運營商),合作單位的分成款由合作單位開發票(不管是否為郵政電信業發票還是服務業發票)給我公司,我公司月底申報營業稅時,就按此項業務總收入減分成款的余額乘3%繳納營業稅?

【解答】

該條款是關于按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貴公司與合作方需共同為貴公司的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以及與郵政電信業務相關的其他服務,并由貴公司統一開據發票給用戶收取價款,支付給合作方的價款由合作方根據其提供服務性質開據發票給貴公司,貴公司以全部業務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3%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電信集團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涉及捐款服務時,應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34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一起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交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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