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總薪金14%計提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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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您好!請問:2008年起不再按總薪金的14%計提福利費嗎?以前結余的福利費可以繼續沖減以后年度的超額福利費嗎?

  答復內容: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40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2008年起不再按總薪金的14%計提福利費以前結余的福利費不可以沖減以后年度的超額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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