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管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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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管理風險是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問題,發票并不是稅前扣除唯一合法有效的憑證,款項支付對象不同,對合法有效憑證的要求也不一樣,如果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別擔心。本文數豆子就針對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和大家做一個相關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管理風險

答: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發布2018年第28號公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8號公告”),對稅前扣除憑證予以統一規范。28號公告明確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具體類型,規定除發票外,收款憑證、分割單以及符合條件的會計原始憑證等均可作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對稅前扣除憑證的填寫內容、取得時間等予以詳細規定;針對企業應當取得但未取得相應憑證或取得不合規憑證的情況,以及以前年度因未能取得合規外部憑證而未能扣除支出等情況,提出了相應的補救措施等。無疑,28號公告的出臺顯示了稅務總局做了更多的商業考量,將有助于解決一些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不明晰事項,為納稅人評估其企業所得稅狀況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確定性,對納稅人而言,是一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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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后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2)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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