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事業費常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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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事業費常見誤區是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如果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別擔心。本文數豆子就針對文化建設事業費和大家做一個相關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文化建設事業費常見誤區

一、廣告設計、廣告制作要交文建費?

錯!營業稅時代是需要交文建費。  

但是,營改增后,從2013年8月1日起,就不需要了?! ?/p>

財稅[2011]111號:廣告服務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制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p>

財稅[2013]37號:2013年8月1日起,廣告服務縮小范圍,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p>

廣告設計屬于設計服務、廣告載體制作屬于原增值稅貨物、廣告片制作屬于影視或動漫制作,都不屬于廣告服務?! ?/p>

財稅[2013]106號,沿襲37號文件的廣告服務范圍。  

 

二、文建費的計稅依據等于增值稅銷售額  

錯!  還是按老營業稅口徑,以增值稅含稅價,扣除支付廣告公司或發布者的含稅價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文化建設事業費的計稅依據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廣告業務的收入,不是以是否辦理了廣告經營許可證為準。

根據相關規定:明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兩部門新增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此外,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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