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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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含義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指在中國境內提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以及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的規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區分廣告業和娛樂業,這兩個類別的范疇和計稅都是有有區別的。

廣告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告業服務范圍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廣告業的文化建設服務費納稅人分兩種,(納稅人都是單位啊,不包括個人)。

(一)是在境內有公司或其他經營機構的的納稅人;計稅依據是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這個是差額納稅。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應繳文化事業建設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

(二)就是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支付廣告費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計稅依據是支付的廣告服務費的全部含稅價款

應繳文化事業建設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扣繳義務人支付廣告服務的全部含稅價款

特別要注意的是: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屬于"設計服務",廣告安裝屬于"建筑服務";廣告牌屬于"銷售貨物"。這些都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所以,大家要仔細看本公司經營是否屬于廣告服務范疇啊。

娛樂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娛樂業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娛樂業的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

應繳文化事業建設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扣繳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這里娛樂業和廣告業有兩個區別:(1)廣告業差額征收,娛樂業全額征收;(2)廣告業包含個人,娛樂業不包含個人。

特別注意:文藝表演、文化活動、體育表演,旅游公司應旅游者要求組織安排的文娛服務,不屬于文化事業建設費征繳范圍。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優惠政策

(1)個體戶和其他個人,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注意:實行差額征收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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