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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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4]60號文件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三)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p>

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增值稅若干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豫國稅發[2005]311號文件第六章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第十二條《河南省收購發票》僅限于回收單位在本省轄市內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時開具?;厥諉挝煌獬鲑忎N廢舊物資,需要使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第十三條 回收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開具收購發票:

(一)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三)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并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五)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并要求收款人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第043號文件規定:

“一、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回收企業)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廢舊物資“字樣。納入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管理的回收企業不得開具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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