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要繳什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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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要進行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哪些稅?做股權轉讓有哪些典型的“稅籌方案”,是否存在風險?如何進行合法的股權轉讓稅務籌劃?

一、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哪些稅?

1、增值稅

個人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可以免征增值稅!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也就是說,作為金融商品轉讓的稅率,一般納稅人為6%,小規模納稅人為3%。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是企業繳納的。但是印花稅不一樣,雙方都交,所得稅是轉讓方交!

公司轉讓股權時,應當按照轉讓財產的所得稅項目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如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與收入有關,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

3、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根據“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而法律法規規定交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提醒:被投資企業不用繳納印花稅,沒有代扣代繳義務,股權受讓方自行辦理。

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應當根據《產權轉讓證書》進行評估,證書持有人按照載明金額的萬分之五申請貼花。

和個稅一樣,如果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要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繳納印花稅。

5、土地增值稅

如果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房地產價值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較大,稅務機關可以認定股權轉讓的實質是房地產的轉讓,征收土地增值稅。

在股權轉讓中,以下問題需要注意:

1、區分轉讓股份的是個人還是法人

非上市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會涉及到的主要是所得稅,但由于主體不明確,所以要分對象,分清轉讓股份的股東是個人還是法人,看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

2、一般情況VS特殊情況,實際>形式

例如,一些企業以買賣股權的名義進行住宅買賣,那么土地增值稅也被征收。

因此,進行股權轉讓操作要注重實質原則。如果通過直接轉移全部所有權,來達到房地產買賣的目的,依舊可能被征稅。

3、注意出資問題,避免瑕疵

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應當注意承擔的責任。受讓人股東轉讓方出資不足的,要看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

出資期限屆滿,老股東未出資的,應當要求老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再轉讓。尚未到約定的出資期限的,與原股東協商,確定該部分出資義務由誰完成,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

二、典型的“稅籌方案”

在股權轉讓業務中,印花稅由于金額不大,也沒什么籌劃的空間,大家一般不太在意。通常來說,轉讓方會特別關注如何降低或延遲繳納所得稅。

對于個人而言,稅法上又區分自然人和其他個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等),自然人股權轉讓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較而言,個人股權轉讓的籌劃空間會小一些。

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稅務籌劃方案”。

1、陰陽合同

顧名思義,就是真實交易和提交給稅務機關的是兩份不一樣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價轉讓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

2、虛假評估

在涉及到轉讓標的不動產占比較大的情形時,通過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降低轉讓標的的價值,減少所得稅。

3、不代扣代繳,不納稅申報

這也是一種“稅務籌劃”么?沒錯,特別是在稅務機關和工商等信息不通暢的情況下,在涉及個人股權轉讓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機構或個人沒有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也不納稅申報,蒙混過關。

4、制造虛假交易

轉讓方和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前,簽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貸等,沖抵交易,轉移資金。

上述“稅務籌劃”不僅涉嫌違反公司法、會計法、評估法等,也都是有違稅法的,是典型的違法籌劃。

這些方法之所以能夠得逞,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二是金融機構資金監管有漏洞。

而目前這兩個空間都被大大壓縮:

一是金三上線以及稅務局與相關職能政府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化,稅務機關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

二是國家正在強化資金的監管力度,大額資金境內外轉賬需要面臨包括稅收等方面的層層審查。

在此背景下,傳統“稅務籌劃”正走向壽終正寢,需要尋求合法的稅務籌劃途徑。

三、合法的稅務籌劃途徑

1、正當理由低價轉讓個人股權

何為“正當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給出的四個情形,典型的如:

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股權低價轉讓,本質上是為了讓交易價值更加符合實際,需要注意的是,該種情形適合特定的企業,同時提交的材料應符合實際。

2、恰當運用“核定”法

67號文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p>

但是,對于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把權限給了各地稅務機關。

從之前各地實踐來看,比如,陜西省稅務機關會結合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

3、變更被轉讓公司注冊地,爭取稅收優惠或補貼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區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

各地出臺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

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4、通盤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稅

對于間接持股的股東,應該通盤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稅,而不是就個稅論個稅,可以積極爭取行業性、區域性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實現個人整體稅負的降低。

結 語

稅務籌劃必須要合法,這是開展稅務籌劃的法律底線??梢钥闯?,“陰陽合同”的做法弊大于利,股權轉讓中當事人可能為了一時的利益,將自己置于巨大的風險中,事后追悔莫及。

有時遵守法律的規定看似“費時費錢”,但從長久和風險控制來看會讓當事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風險!

在全面推進稅收法治化、稅收執法規范化的背景下,稅務籌劃越來越需要專業背景人士來完成,在稅務籌劃中可以充分將涉稅法律風險考量進去,使得稅務籌劃的方案真正合法合規無隱患的實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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