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分公司哪一個更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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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老板都在問啊,設立分公司還是設立子公司?哪一個更省稅?首先我們應該分清兩者的區別。首先如果是選擇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可以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不管是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增值稅是需要在所屬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非獨立核算的話,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可以匯總至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算清繳。

所以如果拆分出來的業務還不夠成熟,在投入初期,可以考慮分公司模式,這樣分公司產生的虧損是可以對總公司進行彌補的,合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會降低整體企業所得稅稅負!缺點在于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相當于總公司一個業務分部,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風險從總公司沒有剝離出來。其次如果選擇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核算的主體,獨立核算、獨立完稅。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拆分出來的業務成熟后,具備留存利潤的能力,可以單獨成為子公司,這樣每年300萬年利潤的話也符合小微企業標準,企業所得稅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子公司相當于是個成年的兒子,具備承擔法律責任,與母公司有一道法律防火墻。

分享幾個稅務籌劃的思路

1.總/分公司結構下的增值稅納稅地籌劃

對于一些實際經營地址必須與注冊地址一致的行業(如餐飲行業),可以通過分公司實地經營,總公司改變納稅地點的方式對增值稅進行籌劃。

【案例】甲公司在S市從事餐飲服務,旗下有多家餐飲門店。S市的F園區有增值稅財政獎勵政策,而門店注冊地無任何優惠政策。甲公司門店可以采取分公司形式,同時將總公司注冊在F園區,由于總公司和分公司處于同一縣(市),分公司的增值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納。

2.盈虧互抵籌劃

由于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因此子公司發生的虧損不能抵減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總公司盈利,但預期新設公司在未來較長時間會存在虧損情形,則選擇分公司可以使所得稅利益最大化。

但在總/分公司結構下,須關注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風險。

3.所得稅優惠政策籌劃

母/子公司結構下,由于二者均為獨立法人,因此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共享。比如母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而子公司除非單獨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否則不能享受優惠稅率。

如果變為總/分公司結構,由于總/分公司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總/分公司取得的所得均可以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新設公司預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條件,則母/子公司結構所得稅稅負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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