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怎么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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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9年7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法開始施行。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2.根據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3.因此,對外購汽車發生的車輛購置稅、印花稅、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手續費、牌照費等的稅費均屬于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以后期間通過折舊進入損益。車輛保險費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作為費用處理。

4.企業購買汽車時,汽車價款、車輛購置稅都作為固定資產入賬成本,賬務處理: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相關政策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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