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超出核定稅額是否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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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超出核定稅額是否補繳稅款是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問題,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如果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別擔心。本文數豆子就針對應納稅額超出核定稅額和大家做一個相關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應納稅額超出核定稅額是否補繳稅款?

【問題】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2009年度全年實際應納稅額超出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延期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問題】

某企業上個月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于是向稅務機關申請了延期申報,并按稅務機關的核定預繳了40萬元的稅款。延期結束后企業進行正常申報,經計算,當月實際實現稅款為55萬元,需要補繳15萬元稅款。請問,這補繳的15萬元稅款用不用加收滯納金?如果多繳的話,稅務機關退還時能不能計算退還利息?

【解答】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滯納金的加收,主要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即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于延期申報的滯納金加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予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并且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退還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所以,該企業補繳的15萬元稅款不用加收滯納金。

計算加收利息的情況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況,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而核準預繳稅款退回不計退利息。

上述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另外,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也不計退利息。所以,該企業如果多繳稅款,在結算退稅時也不計退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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