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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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問到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否需要交稅以及如何交稅的問題,所以,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如何交稅,以及稅收優惠的相關問題。

一般情況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雖然在不會涉及直接的現金流入、流出,但在稅法上,通常會將其認定為兩步:第一步是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紅,第二步是股東將分紅得到的投資收益追加注資到被投資企業中,因此,由于稅法上認定存在分紅的過程,股東需要就分紅所得繳納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規定,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15]101號文規定了個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可以實行差別化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即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總結起來,個人取得非上市公司的分紅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稅,個人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紅適用差別化個稅征收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免征個稅;持股在1個月至1年之間的,減半征收個稅;持股不超過1個月的,全額征收個稅。

2.企業所得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居民企業從投資的居民企業取得分紅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稅收優惠

由于個人取得分紅需要繳納20%的個稅,對自然人而言,存在一定稅負,因此,為了鼓勵投資,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國稅總局出臺了一些個稅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5〕11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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