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分割單(分割單是否屬于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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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分割單是否屬于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答:屬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strong>

問題二: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分割單入賬并稅前扣除?

答:分割單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三:我公司辦公室為租賃使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費由物業公司收繳,能否憑物業公司提供的水電費分割單及原始發票復印件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云南省稅務局,2020-02-13)觀點:取得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水電費分割單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四:A公司需要在其機構所在地增建辦公樓,由B公司負責施工,施工場地用電由B公司自行承擔。供電公司對A公司開具發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電費(包括施工場地用電),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電費。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電費是作為銷售電處理,還是作為共用分攤,通過共用分割單操作?

答:(北京市稅務局觀點,2018-07-23)考慮到施工耗用的電費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別承擔,其所對應的增值稅也應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別進行抵扣,這種情形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A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B公司憑發票抵扣進項稅。

問題五:乙公司去咨詢技術,支付了某公司咨詢費20萬元,乙公司在聽懂了以后,又給我甲公司傳授了經驗,我公司能否用發票復印件和乙公司開具的費用分割單稅前扣除?

答:不能。甲乙公司不是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因此不可以用分割單稅前扣除。

問題六: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21年4月初將部分寫字樓自用,部分寫字樓出租給B公司(一般納稅人),依法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21年4月底,A公司就此寫字樓向供電公司支付電費45200元(金額40000元,稅額5200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底,A公司收取B公司電費16950元,并向其開具分割單。A公司怎么做賬,B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可以用發票或者分割單稅前扣除,如果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A公司賬務處理

1、支付供電公司電費,取得發票

借:管理費用 25000

其他應收款-B公司 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200

貸:銀行存款 45200

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 1950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950

注: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的電費開具分割單,對應的進項稅不得抵扣,需要做轉出處理。

2、收取B公司電費,并開具分割單

借:銀行存款 16950

貸: 其他應收款-B公司 16950

由于B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建議B公司以A公司開具的分割單及A公司支付電費的發票復印件入賬,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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