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會計分錄(在某一時段內完成的商品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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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時段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履約進行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一)合同成本與合同負債

1 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增量成本:例如銷售傭金,預期可通過未來的相關服務收入予以補償,該銷售傭金(即增量成本)應在發生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即合同取得成本。

2 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企業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當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 ,若不屬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3 合同負債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到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確認為合同負債。

(二)合同取得成本及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

企業對已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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