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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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法上稱為封閉公司、私人公司、閉鎖公司,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法上稱為公開公司、公眾公司(多指上市公司,也稱為標準公司),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與此基本相同,但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與美國存在著很大的不同。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公司,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投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設立方式不同。《公司法》第77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惫煞萦邢薰居邪l起設立、募集設立兩種設立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有發起設立一種設立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比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簡單,需要的時間更短。

(二)股東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強調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股東人數不宜過多,所以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一般都有上限規定?!豆痉ā返?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惫煞萦邢薰臼堑湫偷馁Y合公司,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只規定了發起人的數量范圍,對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豆痉ā返?8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惫蓶|人數上的不同決定了整合的資源不同,影響著公司規模。通常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小。

(三)公司治理組織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組織有選擇性,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組織具有唯一性。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對于股東人數少的,可以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和監事?!豆痉ā返?0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钡?1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敝劣谝蝗擞邢挢熑喂?、國有獨資公司、中外合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治理組織簡化到了不設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或者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不允許有其他選擇。《公司法》第108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第117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p>

(四)出資是否分為“等額股份”存在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出資按照注冊資本確定為比例,依此比例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豆痉ā返?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將股份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出資期限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是認繳出資,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期限內繳足出資即可?!豆痉ā返?3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25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股份有限公司,對于發起設立的,股東出資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基本相同,允許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對于募集設立的,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應當實際全部出資到位,不允許分期繳納出資。《公司法》第80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薄豆痉ā返?4條、第89條和第76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百分之六十五向社會募集,發起人和投資人須足額繳納出資,在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決定設立公司。也就是說在創立大會之前全部注冊資本已經實際到位,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總額為實收股本總額。國家工商總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2條說的非常清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六)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強調人合性,在股權轉讓時也注意到了公司人合關系不被輕易破壞,所以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對內轉讓股權與對外轉讓股權上的不同規則?!豆痉ā返?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受限制,對外轉讓股權時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強調的是資合性,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份,沒有設定經過股東同意程序,股東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另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沒有時間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對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管有時間和數量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七)法律規定的董事會成員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規模一般小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規定的董事人數少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4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第108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八)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出席人數、表決權要求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公司法未作具體規定,如果公司章程作此規定的話)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薄豆痉ā返?03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庇邢挢熑喂竞凸煞萦邢薰緵Q議通過的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計票基數是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計票基數是出席會議的股東,不是全體股東。

另外,從《公司法》第43條第1款規定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于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并沒有象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了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法律把這種權利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九)信息披露的義務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知情權負有被動義務,股東不行使知情權,公司不主動提供信息披露服務。上市公司須依法主動披露信息,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義務屬于介于二者之間的相對主動義務,要求公司將文件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詢。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對信息的保密程序是遞減的。

(十)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不同。《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法》第9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第97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鄙鲜泄拘畔⑴兜姆秶策h大于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股權知情權的方式也存在著區別,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享有查閱、復制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只享有查閱權。

(十一)融資時對股東出資的要求不同。《公司法》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允許發起人認繳出資,如果公司對外融資,發起人須先把認繳的出資全部實際出資到位,否則不允許融資。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此規定,所以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創始股東沒有繳足認繳的出資,但仍然可以對外融資,經常出現創始股東實際出資一百萬甚至更少,但擁有公司控制權,實際控制公司,操作投資人一千萬的投資,控制擁有一千萬元財產的公司。

(十二)有限責任公司被視為人合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被視為資合性公司。所謂的“人合”關系,是指投資人之間屬于合伙關系。合伙關系是基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愿意與對方一起承擔責任的一種合作關系。《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視為“人合性”公司,在一個股東瑕疵出資時,其他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資合”主要是以集合資本從事經營為目的的聯合,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并不重要?;谶@樣的理念,《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組織、股份轉讓、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不同的規定,這深刻地影響著司法裁判理念和裁判規則。

(十三)在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生效時間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自治范圍大于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章程對公司生效;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生效。這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于,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創始股東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章程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創立大會通過之日起公司章程對認股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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