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是否能超過稅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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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看案例:

近日,湖北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在繳納2015年欠繳的一筆153.8萬元稅款時,發現這筆欠稅被加收滯納金170萬元,當即對滯納金超過本金提出異議。

稅務人員解釋,這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的結果。該條款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strong>

企業表示,與稅收征管法法律級次相同的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行政強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晚于稅收征管法,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加收稅款滯納金應當適用行政強制法規定,不能超出稅款本身。但稅務人員認為,就稅收事項而言,稅收征管法是特別法,行政強制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加收稅款滯納金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規定。

目前,雙方尚未達成一致。

我們再來看看另外一個案例:

敬業公司增值稅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1997年11月份企業向南甸稅務分局申報了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增值稅,稅款為2439975.08元,按照當時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的規定,該筆滯納稅款經過多次催繳,并對企業采取過暫時扣押和停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措施,企業多次承諾盡早繳清欠稅卻一直未繳。

后續敬業公司收到冀石平山稅南甸分局通[2020]6號《稅務事項通知書》后,于2020年2月3日繳納了冀石平山稅南甸分局通[2020]6號《稅務事項通知書》所列稅款2439975.08元及滯納金14397072.96元,共計16837048.04元。

于是2020年3月11日敬業冶煉公司向被告平山縣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最終河北省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1)撤銷被告南甸稅務分局作出的冀石平山稅南甸分局《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關于加收滯納金的部分。

(2)撤銷被告平山縣稅務局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

(3)原告平山縣敬業公司應繳納1997年11月份所欠稅款2439975.08元及滯納金2439975.08元,共計4879950.16元。

(4)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平山縣稅務局退還已收原告敬業公司滯納金11957097.88元。

對于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本金,從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相關答復看,以下是深圳稅務局給出的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strong>

對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沒有上限規定,故存在超過本金的情形?!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120號)附件:稅收征管法等規定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相銜接的問題匯總 (四)關于新增“滯納金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犹幜P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稅收征管法》沒有相應規定。

2012年8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曾在稅務總局網站答復提問,表示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款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款本金。

2016年,財政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稅收征管法所規定的滯納金屬于利息性質,在稅收征管法修訂中,將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并分清稅收利息與滯納金的關系,并確定適當的征收比例。

綜上所述,現行稅款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滯納金有本質的不同,稅款滯納金具有行政強制法滯納金所不具備的補償屬性,是稅收利息,是可以超出稅款本金的。退一步看,如果規定稅款滯納金不超過本金,會使欠稅時間長(五年以上)的納稅人可以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無償占用國家稅款,不用承擔任何資金使用成本,這無疑不利于追征欠稅,對及時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來說也不公平。

接下來給大家分享一下,稅收征收過程中還有一些特殊特殊事項無需加收滯納金。

一、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少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實施細則》第80條進一步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第19條規定,“由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故障等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造成稅款繳庫不成功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加征滯納金?!边@也屬于“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加收滯納金。

二、未繳納應扣未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占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同樣,應扣未扣其它稅種也同等適用此條規定。

三、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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