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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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大家相比不陌生。那么,廣告制作費,算是廣告費嗎?廣告費與廣告制作費,到底有何不同呢?

依據財務[2016]36號文件描述,廣告服務費,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所以,文章圖片里,向廣告公司租用路牌廣告牌宣傳自身產品產生的費用,就是廣告費。

但,制作廣告牌的費用,往往單獨收費,在稅目上,不作為廣告服務費,而是設計服務費。

這存在著本質的不同,對于兼做廣告牌制作的廣告公司,可在合同中約定好各項明細費用,有助于節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對于財務工作者,我們應該更好的區分。

公司廣告牌制作費應計入到管理費用的業務宣傳費中,業務宣傳費是公司經辦的用于企業形象和產品宣傳的但不列入銷售費用的費用支出。

我們財務工作中,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1)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臺、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2)并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對于一般企業來說,這兩種費用的扣除,所需要的舉證資料也存在差異,其合同依據差別很大,存在不同涉稅風險點。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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