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的發票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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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我們會用一些相應的發票來報銷一些日常公司的費用,然后增值稅發票又可以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發票有很多注意事項,等等。那么我們就應該也知道和清楚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該如何處理,今天帶著大家一塊看看,不清楚的可以收藏學習了!

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后處理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普通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普通發票當月作廢系統處理

1、 如果是當月作廢,在開票機系統,找到開錯的發票,直接作廢就可以了。作廢之后,收齊所有的發票聯重新放入打印機打印,目的是使發票原件上印有作廢兩個字。

2、 核銷發票時,應把正數廢票明細表和其他發票資料一齊打印,連同作廢發票原件一起拿到國稅局核銷。

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不能作廢,應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關于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函[2007]129號)的規定,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參照《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國稅轉[2004]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

1、 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后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賬聯撕下作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2、 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賬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3、 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賬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普通章。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執行,所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與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不一樣。

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的區別是啥?

眾所周知,增值稅發票分為兩種:一種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種是普通增值稅發票。為什么有兩種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有什么區別?我們從不同的角度來區分一下。

1、 發票的印制要求不一樣: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 發票使用的主體也不一樣: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并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發票。

3、 發票的內容更是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4、 發票的作用當然也不一樣: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而普通發票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它們最大區別在于:

1、取得發票的納稅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購貨進項稅額。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以憑抵扣聯,依法申報認證抵扣進項稅額,而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在發票內容的構成要素上,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票面金額一分為二,勾稽關系為“金額 + 稅額 = 價稅合計”,其中:“金額 * 稅率 = 稅額”。由于普通發票不具有抵扣進項稅額的功能,因此,無需將價稅分列開具,只需將價稅合計合并開具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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