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現金支票 有效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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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是一種支付票據,很多人對它并不陌生。因為現金支票簽發方便,不受制于網絡的限制,可以有效減少現金交易出現的各種風險,所以被使用越來越多,特別是企業間的大金額業務結算,會經常用到現金支票。那么現金支票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現金支票有效期的相關規定吧!

一、現金支票有效期的法律規定

現金支票雖然可以代替現金交易,但是它屬于一種即期支付工具,有效期也是很短的。

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現金支票的權力時效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二、如何理解現金支票的有效期

這里解釋兩個概念:

1、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也就是說,“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也就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支付時效:票據持有人向銀行提交并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十個自然工作日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有了這兩個概念就不難理解現金支票的有效期了。

三、如何計算現金支票有效期

說起現金支票的有效期,就必須從其出票日期開始算。

計算方法如下: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順延十個自然日(這里日期首尾只能算一天)。當遇到節假日和法定假日時,都需要順延,也就是說休息幾天就順延幾天。

案例分析:

如果B于2018.1.10開出一張現金支票給A,A必須于出票后的十日,即2018.1.10至2018.1.21提示付款,如果超過此現金支票有效期限,銀行將會予以拒付。但是A還是可以出票人B提出承擔票據責任的要求,這里所使用的權利就是現金支票有效期六個月的時效性權利,即20018.1.10至20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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