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審計人員差旅費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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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來公司檢查、審計,期間發生的住宿、餐飲費用以及往返旅客運輸費用一般是由委托單位據實報銷。

支付外部審計費用如何財稅處理?

管理費用是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因此,企業發生審計費用且收到對應發票,應當通過“管理費用”等相關二級科目以及“應交稅費”相關二級科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企業代為承擔的會計師事務所住宿費用、餐飲費用以及往來旅客運輸費用,屬于審計直接費用(不屬于業務招待費),也應計入管理費—審計費。

在企業所得稅上,企業發生的審計費用,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應當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對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據能不能抵扣要區分情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9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根據總局2019年第3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39號公告中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所以,對所承擔的其他單位人員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不得進行抵扣。除此外,如支付審計人員住宿費等,取得了合法抵扣憑據,可以抵扣進項稅。

建議:企業與審計單位簽訂合同時,將住宿費、餐飲費用以及往返旅客運輸服務費用包含到合同價之中,一方面,企業所得稅可以名正言順進行全額稅前扣除;另一方面對往返旅客運輸服務費用由審計單位名正言順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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