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有哪些規定(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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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的納稅人事如何根據相關土地納稅條例來進行繳納稅款的呢?不管是土地使用稅,還是土地增值稅,相關納稅人應該了解具體的納稅依據,這樣也是為自己的利益負責。我們在進行土地購置時,涉及到的稅種還是很多的,比如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方式和計算方法都是使用納稅人要進行掌握的,希望小伙伴們注意。

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對于“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上述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的占地面積按照以下順序核定:

1、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2、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征收面積;

3、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4、建筑面積÷樓房總層數;

5、建筑面積÷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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