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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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簡稱PE),按其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股票、證券、資產支持計劃等,本課件不予詳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我國當前社會上所說的“私募基金”,多數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

一、私募基金存在形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設立為下列三種形式:

(1)公司型

(2)有限合伙型

(3)契約型

二、私募基金相關主體

(1)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

(3)基金托管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會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托管機構管理資金、進行結算與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資金的獨立性。托管機構按《基金合同》約定收取托管費。

(4)合格投資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是指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萬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單位和個人:

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需注意: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通過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包括已備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資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以及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5)投資顧問及其他投資機構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一般還會涉及投資顧問、基金銷售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咨詢機構,這些服務機構一般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并取得相關報酬。

三、私募基金的業務機構

(一)公司型

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資者即為基金公司的股東。

(二)有限合伙型

發起人先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資人作為LP(有限合伙人),兩方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的形式。投資收益按約定比例在GP、LP中分配。

(三)契約型

四、不同形式私募基金差異化特點

(一)以圖表列示差異

法律資格主體、募資特性、財產權登記、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收益分配、所得稅方面都有明顯差異,如下表:

私募基金不同形式特點
事項 公司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 契約制私募
法律性質 法人資格 非法人資格 契約
募資特性 靈活度低,實繳制 認繳制 靈活度高,能多次募資
財產權登記 缺乏
基金財產獨立性 公司財產等同基金財產 GP承擔無限責任,LP承擔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基金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收益分配 不靈活 靈活 靈活
所得稅 雙重征稅 單一征稅,各合伙人分別納稅 基金層面無法人資格不納稅,投資方納稅

(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體現的差異化規范要求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契約型為主,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合伙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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