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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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需要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贊助費用能否稅前列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不具有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因此,判斷一項贊助費用是否能在稅前列支,取決于該項費用是否具有廣告性質。

廣告性質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廣告是有償雙務合同,即一方支付費用,一方提供廣告服務。2.廣告服務的內容是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廣告主提供的產品或服務。3.廣告服務者應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根據以上特征,稅務機關可以分以下四步,區分廣告性質的費用和贊助支出:

第一步:合同性質是否是有償雙務合同。

如果企業對外支出費用屬于單方面贈予,而未約定對方必須履行任何義務,例如企業向某社會團體捐贈資產,則企業的行為屬于非廣告性質。另一種常見情況是雙方約定接受資金一方應當履行義務,但是無法確定履行義務的具體范圍、時間、方式。例如企業支付一筆費用贊助某單位舉辦活動,雙方約定日后該單位采購原材料時多考慮贊助企業產品,但是無法確定某單位承擔義務的范圍、時間、方式,則該項對外支出仍然不能認為是具有廣告性質的支出。

第二步:支付費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現出來。

如果收取費用一方履行合同的具體內容不能使支付費用的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現出來,則該項對外支出不具有廣告性質。例如,企業向某單位支付費用贊助該單位舉辦該企業所屬行業市場前景的大型論壇,雖然增加了企業的影響力,但是此類活動不能直接或間接表現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因此屬于非廣告性質的支出。

在現實中,某些贊助費是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一并支付的,企業支付費用時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某些宣傳業務,例如要求對方在舉辦活動時制作橫幅、海報和租用場地擺放,但支付的費用遠超過對方提供服務的成本加合理利潤的總和。超出的部分實際是對方的贊助,不能在稅前扣除。

第三步:支付對象是否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

按照廣告管理條例規定,廣告服務商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登記,其經營范圍應包含廣告經營或發布業務。如果企業支付的對象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根據合同法支付費用的企業和廣告服務商之間的合同因違反廣告管理條例而無效。稅務機關也不應承認企業因履行此項合同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廣告性質的支出。

第四步:企業支付費用是否取得內容為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的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必須取得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的發票,以佐證收款單位確實提供了廣告性質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發票開具品名不是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也不必說明企業的支出是非廣告性質的,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企業確實接受了廣告性質服務的前提下,只要企業能從原開票單位換開品名為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的發票,仍然應當認定企業的支出具有廣告性質而非贊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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