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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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2、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滅。

3、銀行承兌匯票再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4、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后十天。

5、銀行承兌匯票拒絕承兌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6、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申請有效期

《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7、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

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3日內發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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