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殘保金該什么時間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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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不是按季度進行申報的,是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相關規定比例的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擴展資料:

殘保金繳納方式

以北京市2017年殘保金征收方式為例: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2、申報繳費期限以及方式: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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