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優點和缺點分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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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合伙企業也成為了越來越重要的一種商業組織形式,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普遍采用該種形式。合伙企業,顧名思義是指幾個人一起搭伙做生意而成立的組織,合伙人之間的關系是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于企業債務,普通合伙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何為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當然合伙企業還有特殊的形式,根據各合伙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包括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書面合伙協議;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

(1)申請

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提交的資料包括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2)受理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3.合伙企業的解散

當合伙企業出現以下情況時,合伙企業可以解散,如: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

合伙企業成立的關鍵在于合伙協議,只要合伙人之間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基于共同的目的簽訂了合伙協議,即宣告了合伙企業的成立,至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就簡單了。

合伙企業的解散事由也比較簡單,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合伙人死亡、合伙人自愿清算、企業破產清算等原因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

2.對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相對較低。

合伙企業的所得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分后稅”的所得稅規則。合伙企業實現的所得,無論利潤分配與否,均按照利潤分配原則計算各合伙人的應稅所得。其中,其中合伙人為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參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對于公司制企業,對于企業而言,需要按照規定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對于投資人而言,還需要按照20%的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負率較高。

3.合伙人共同經營,分散了經營壓力。

合伙人的模式類似于公司,可以由多個人發起設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三個臭皮匠抵一個諸葛亮”,相對于單干,可以發揮不同合伙人之間的優勢,取長補短,還可以分散經營壓力。

三、合伙企業的缺點

1.普通合伙人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風險。

因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普通合伙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而公司制企業,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合伙企業切不可盲目擴張以及負債經營,否則可能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加大自身風險。

2.企業股權轉讓受限,規模擴張容易受到限制。

合伙企業因為無獨立法人資格,其權利、義務和合伙人捆綁在一起,無法向公司制企業那樣劃分出股份以轉讓,合伙企業若要引進新的合伙人,需要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同時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便于吸收新股東。

3.合伙人之間產生的分歧帶來很多的組織協調成本,降低了決策效率。

由于一些合伙人在訂立合伙協議時考慮不充分,成立合伙企業時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往往在經營期間發生分歧時,合伙人之間容易發生爭議。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自己協商或者調解、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合伙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存在已久,其優點主要表現在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對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相對較低;共同經營,分散了經營壓力。缺點主要表現在普通合伙人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風險;企業股權轉讓受限,規模擴張容易受到限制;合伙人之間產生的分歧帶來很多的組織協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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