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字號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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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個體工商戶的案件中,到底列哪個為當事人,有不同的觀點。 民訴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那么,何為字號?工商條例中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字號是一個核心要素,具有顯著的特征。

所以“字號”和“名稱”不是同一個概念,多年以前的營業執照上表述的有“字號名稱”,比如昆明市五華區AA工作室?,F在新版的營業執照上表述的是“名稱”,比如昆明市五華區AA化妝品經營部。那么“AA”是不是字號呢?多數觀點認為“AA”不是字號,少數人認為“昆明市五華區AA化妝品經營部”是字號,但這種觀點得出的結果就是“字號”和“名稱”是同一概念,與工商條例中的表述的意思就不一致了,所以,司法實踐中,列經營者為當事人的有,列名稱為當事人的也有,比如(2022)云34民終51號案件。也有把名稱、經營者和經營者的配偶一起列為共同被告的,比如(2022)豫14民終1335號案件。各個法院理解不一樣,那到底怎么處理呢?

若是根據新版營業執照上的表述先后順序,可列經營者為當事人。

比較妥當做法,若是原告,以“名稱”或者 “經營者”作為當事人都可以,若是被告,建議把“名稱”、“經營者”及經營者的“配偶”都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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