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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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么確定?

答:【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以上規定,房地產企業發生開發產品銷售的應稅行為后,收到款項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沒有收到款項的,在取得索取款項憑據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所謂取得索取款項憑據是指合同約定付款的日期,未簽訂合同的,為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在前兩種情況發生之前,先開發票的,開具發票的時間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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