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職務技術成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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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職務技術成果的規定

技術合同職務技術成果的規定:

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完成的技術成果;

離職后1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崗位職責或者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解釋】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哪些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

職業技術成果:有關科技人員在執行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計劃項目中,履行崗位職責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也就是說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利、財產權利屬于單位,單位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但職務技術成果的署名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屬于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個人,不屬于單位。

根據《合同法》第326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職人員履行本崗位的職責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3、退休、離休、調動工作的人員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原崗位的職責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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