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賬戶變更了還需要重新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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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賬戶變更了還需要重新開嗎

銀行賬戶變更,一般只需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備案,并于開票系統中進行相應的資料更新則可;

領購發票在一般情況下并不與銀行賬戶變更發生沖突;

如題所述如發生在多年前則屬于相關聯事項,當年對于所領購空白專票的銷貨欄信息中必須悉數先行填列開票方信息包括開戶行信息,那么如果發生銀行信息變更,該已填列銀行信息資料的空白發票則必須予以注銷。

專用發票可以重開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2006] 156號)的規定:"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開具錯誤可按以上規定作相應的處理,普通發票開具錯誤若銷售方當月未作帳務處理可直接作廢,如果已作帳務處理需要開具紅字發票。

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是哪些呢?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納稅人當月購買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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