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能否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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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能否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因此,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不能用于彌補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

以前年度虧損如何彌補?

一般情況的虧損彌補。首先要明確虧損的內涵。稅法上的"虧損"是指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其次虧損的彌補期限是5年。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明確,對企業由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免稅收入能否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其實我們都知道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不能用于彌補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因為免稅收入本身就是企業減除的費用,是不可以作為收入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費用,如果你們對此說法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你們來本網站上進行搜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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