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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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兌匯票是什么意思?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于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使用范圍并不廣泛,我們經濟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什么意思?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記載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按照背書目的分析會比較簡單,大抵分兩類: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舉例子:比如你公司持有銀行承兌匯票1張

  第一種情況,票據到期后直接持票去銀行辦理委托收款的,那只需在票據背面記載“****銀行委托收款”字樣,并在背書欄內蓋你公司預留印鑒就可以了。這類屬于非轉移背書,不涉及到票據權利的轉移。

  第二中情況,票據未到期,你公司與B公司發生交易,以此承兌匯票支付B公司貨款。此時,你公司需在背面背書欄內蓋預留印鑒,同時在此背書欄上方的被背書人欄內寫明B公司的名稱,將票據交付B公司。這種形式就是將票據權利轉移給了B公司。

  最簡單的理解(不是很規范),票據的所有背書人(背書欄內簽章的單位)都是票據現在或過去的持有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欄記載的單位)都是由背書人所指定的“后手”票據持有人。

  三個月到期的六個月承兌匯票是什么意思?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六個月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匯票到期日才能收到錢,等于帳期是6個月,但是收款有保證.

  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你可以選擇持有到期、貼現、轉付貨款。

  匯票的承兌,只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適用。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也就不存在承兌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是什么意思?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不得背書轉讓”就是出票人為了限制票據的流通,而采取的一種手段。即票據到背書人這里為止,不能再繼續背書轉讓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不得背書轉讓”就是出票人為了限制票據的流通,而采取的一種手段。即票據到背書人這里為止,不能再繼續背書轉讓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

  1,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流轉,意味著匯票權利的轉讓。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后,轉讓人并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并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后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后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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