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季報有彌補虧損嗎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所得稅季報有彌補虧損嗎,數豆子為大家整理了如下內容。

所得稅季報有彌補虧損嗎

所得稅季度申報,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經確認的虧損額。

依據是國稅函〔2008〕635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為了節約成本,已經印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繼續使用,其中"利潤總額"一欄按照上述說明的口徑填寫。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五條第16項"(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中的"第24行"修改為"第20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五條第14-16項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一致的,按《通知》填報;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不一致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及相關補充文件的規定計算填報。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與第18-20行關系不成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分配比例=分配稅額計算關系不成立。"

所得稅季報彌補虧損其他內容

1、一般情況的虧損彌補。首先要明確虧損的內涵。稅法上的"虧損"是指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其次虧損的彌補期限是5年。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98號)第八條明確,對企業由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之間的虧損彌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14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這條規定要求,企業取得的免稅項目應該單獨核算,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不能盈虧相抵。而企業會計利潤是綜合計算的,沒有區分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納稅申報表同樣未單獨體現應稅項目所得與優惠項目所得。因此,計算應稅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免稅項目所得,不管免稅項目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作全額調減,計算公式為:應稅項目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免稅項目所得。要注意的是,舊所得稅稅法對此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34號)的規定,免稅項目的所得可以彌補應稅項目當年及以前的虧損。

3、籌辦期間形成的虧損彌補問題。一是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蛾P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由于企業在籌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籌辦期不計算虧損,也無需進行匯算清繳,而籌辦費的有效虧損彌補期限也得到了推遲。

關于所得稅季報有彌補虧損嗎?只要有認真閱讀上文就一定已經知道是可以彌補虧損的,且針對不同虧損的原因和問題我們會進行一些不同的操作,具體的處理辦法數豆子小編在文中都有一一列舉,還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詢在線的老師。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