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建筑營業部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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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建筑營業部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跨區域經營如何預繳稅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銷售和出租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預繳稅款計算如下: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項目)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1。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1。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1。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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