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是稅還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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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金是稅還是費

首先,已廢止的《企業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財會字[1995]10號)規定: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其次,《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6602 管理費用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最后,《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因此,盡管財會字[1995]10號已廢止,但企業上繳的殘疾人保障金仍然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殘疾人保障金怎么申報繳納?

【1】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的8月1日-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用人單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繳費期限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15日。

殘疾人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納的保證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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